医保飞检、医保稽核、打击骗保专项行动“三箭齐发”,医院如何更好的做到自查自纠呢?
为体检人员办理入院,将体检套餐检查纳入住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降低标准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卫健部门制定的住院标准《临床诊疗指南》,将无入院指征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住院的。包括:病情简单诊断明确,以口服药治疗为主收治入院的如慢性胃炎、盆腔炎等;门诊常见疾病、手术可在门诊或门诊观察治疗却收治住院的,如小的体表肿块、单纯包茎、术后拔管、口腔门诊治疗等。
病人在院期间只做各项检验、检查和简单治疗的,以健康查体为主要目的。
病种或病情与收治病区(科室)专业不相关的。
病情稳定的肿瘤、脑卒中患者,收住院后以口服药物治疗为主的。
向病人过分渲染疾病的危害性或者以住院可以报销诱导病人住院接受治疗的。
其他认定为降低住院标准的情况。
某医疗机构为创收,在乡镇社区开展义诊活动,将仅需门诊治疗的慢性病人收治入院,直至检查当日无指征入院产生的费用30万元。被检查组发现此问题后,对于低指征入院的费用按照《服务协议》违规条款进行处理。
某医疗机构为创收,在乡镇社区开展义诊活动,动员群众入院体检,并将体检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直至检查当日无指征入院产生的费用50万元。被检查组发现此问题后,对于无指征入院的费用按照《服务协议》违规条款进行处理。
病历中医嘱或病程记录与参保人实际病情不符。
病历中疾病诊断与治疗记录(药品、护理记录)不相符。
伪造病历关键内容。
病历书写严重违反《病历书写规范》。
利用参保人身份信息办理住院,而参保人未患病住院的。
其他可以认定为虚假住院的情况。
某医疗机构通过购买社保卡伪造住院病历,滞留医保卡虚构住院信息,对于精神类住院病人虚记费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被检查组发现此问题后,对于此类问题产生的费用按照《服务协议》违规条款进行处理,并移送公安部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分解住院:
在同一所医院,以转科治疗形式为病人重新办理出入院手续的。
在同一所医院的同一科室,因非同一疾病连续重新办理出入院手续的。
不符合出院标准,而让其转为自费一段时间后,再重新入院的或假出入院。
在15日内非因突发危急重症因同一种疾病又入同一所医院住院或以其他诊断入院,但主要治疗疾病仍同前次住院(相应疾病指南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其它可以认定为分解住院的行为。
某卫生院通过分解住院等方式套取新农合资金。该院2015年11月的表里共有30多人70多次的住院记录,涉及金额9万多元,12月的表里包括200多人400多次的住院记录,涉及资金达到44万多元。名单上每名患者都有两次住院记录,而且绝大多数人两次住院记录相隔在一两天之内;患者住院费用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该院将一次住院分为两次,目的就是分解高额收费、套取医保基金。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挂床住院:
病人住院期间,累计请假次数超过3次的,或住院科室一天中请假人数超过该科室总住院人次的10%的,超出部分记为挂床住院。
病人住院期间,当班医护有交班记录、相关病历资料有明确体现(住院病人需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的除外,但必须提供外诊相关病历资料并在病程记录上进行记载),没有办理离院外出手续(离院外出手续包括规范签订“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但病人不在医院的。
参保病人入院48小时内,病历资料缺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长期医嘱以及临时医嘱等项目中任意一项的。
参保病人入院48小时内,无实质性诊疗的。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病历记录显示为一级护理,患者不在床接受治疗的(院内检查、治疗情况除外)。
参保病人在住院期间无固定床位的,或与其他人共用床位以及与主管医生、护士及病人提供的床位号不相符的。
一床设有多人床头卡的;住院一览表中显示一床多人的;医疗文书等记录一床多人的。
参保病人住院期间在单位上班或回家休养的。
参保病人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在72小时内未及时将病人相关信息登记上传至医保数据信息系统,且未按医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病人已经出院,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或无正当理由,虽已为病人下达出院医嘱,但显然违反正常出院流程的。
病人已办理出院手续,但在24小时内未上传出院信息数据的。
其他可以认定为挂床住院的行为。
某参保人按出入院自然天数记录应住院131天,但根据病历记录,实际住院仅为54天,挂床77天。收费清单显示住院期间床位费、护理费、诊查费均按131天收取,多收77天住院费用,共计2541元。又如某参保人住院117天,但医嘱、病程记录及床位费均显示该病人实际住院为7天,期间开具放血疗法、梅花针、电针、拔罐疗法等大量中医外治项目共12649元。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串换项目:
无视项目内涵,用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套用高标准的收费项目名称,或用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套用相近相似的收费项目名称。
将不能报销的项目变通为能报销的项目上传并实现医保报销的行为。
其他认定为串换项目的情况。
某医疗机构开展某诊疗项目,《诊疗目录》规定此检查项目不得纳入医保支付,相关科室未认真学习文件,将此项目错误串换为医保支付项目,直至检查当日共产生费用30万元。被检查组发现此问题后,对于串换项目按照《服务协议》违规条款进行处理。
常见的就是试剂购进使用的是普通试剂,但是上传数据的时候上传为化学发光法、酶免法这些高价格的项目,其实这种检验医疗机构也确实是做了,但是上传的费用高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过度医疗:
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和联合用药原则不合理或超范围、超剂量的用药;或医疗机构有意使用高价药品。
不合理或超常规量使用一次性耗材;有意使用高值耗材。
参保患者在治疗期间,无明显指征,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多次检查;同一患者短期内多次住院且接受重复或类似检查的。大型设备诊查能够一次确诊,却重复使用其他大型设备诊查同种疾病;或有意选择费用高的辅助检查。
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手术分级和安全核查制度,放宽或降低手术指征实施手术治疗或频繁进行同一种医疗技术(包括理疗、康复项目;静点或肌注药物、抢救、血气分析、抽取积液等特殊操作除外)。
其他可以认定为过度诊疗的情况。
一个高血压病人,血压升高引起的头疼,医生给做了头颅的CT 甚至有时候给做头颅核磁,甚至把头颅血管MRA都给做了,这其实就是一种非必要的检查,但是医疗机构或者临床大夫会以防止出现高血压引起的脑部疾病为由为患者去做这些检查,这其实就是一种预防式检查,也属于一种过度检验。
一般是指超过《处方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规定的最大开药量,如《河池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定“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14日量”。
某市在日常核查中发现,各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违规行为,其中某专科医院开具的处方用量最长的甚至达到200日,超规定最大量的3倍。医保局对此予以拒付超量费用,并约谈涉事医院的负责人,责令整改。
一般指同一病人同一日内产生两张以上处方,并且处方药品相同或药理作用相同,或者处方药品数量超《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某参保人在医院门诊看病时,谎称自己身患多种疾病,要求医师开具多种药品用于其他目的。医师为规避相关政策,将10余种药品分解成3张处方于同一天不同时间段内分别开具,后经大数据比对认定为分解处方,涉及金额近1000元。
超执业范围行医,无执业资质开展诊疗活动。
某医疗机构无康复医学人员,违规开展康复医学诊疗项目,直至检查当日违规产生的费用40万元。被检查组发现此问题后,对于无执业资质开展诊疗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服务协议》违规条款进行处理,并移交卫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