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资金在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基础上,实现家庭成员共济。支付范围主要有: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 参保人员签约家庭医生由个人负担的服务费;
4.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5. 参保人员参加失能人员照护保险个人缴费;
6.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
7. 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8.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共济给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
9.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以按照规定用于为本人及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的商业健康补充医疗保险;
10.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个人账户可以支付的费用。
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范围由省统一制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