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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及时出台“乙类乙管”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11175 次

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近日,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相继下发1号文件,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南京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卫健部门,第一时间落实要求,优化、细化和完善以下九条政策举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01
提高新冠住院患者待遇水平。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即“乙类乙管”实施之日1月8日0时之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出院的,按省医保局苏医保发〔2022〕77号文件,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分别按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规定个人负担;“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后出院的,按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规定执行。
02
建立新冠门诊专项保障制度。
鼓励基层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03
扩大新冠门诊医疗机构范围。
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可先商请有基本医疗保险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其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数据上传工作,再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后,按规定纳入医保结算。
04
规范医疗机构费用信息上传。
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新冠住院(2110)”医疗类别,沿用国家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疾病诊断编码(门诊4个+住院6个),由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适应症选定医疗类别、病种编码后上传相关医疗费用。医保结算系统根据医疗类别、疾病诊断自动判断待遇算法,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
05
延续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省医保部门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及临床需求,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可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06
扩大“互联网+”在线诊疗范围。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由原仅支付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复诊医疗服务费用,扩大至首诊以及复诊医疗服务费用。
07
增强抗疫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提高群众用药可及性,降低患者治疗成本。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涉及的药品,建立疫情防控药品耗材绿色采购通道,符合阳光挂网政策的随报随挂,第一时间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08
多措并举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依托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

进一步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话办、传真办、邮寄办、承诺办、容缺办、上门办等多种方式办理业务,全力保障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等各类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09
保障异地就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费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