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类乙管”医疗保障对象范围?
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何时可以纳入“乙类乙管”医疗保障范围?
答:
住院:宁医发〔2023〕2号文件第五条要求:对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前入院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执行国家前期费用保障政策:以“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即2023年1月8日0时为分界线,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出院的患者,按省医保局文件政策(医保发〔2022〕77号)执行;在此时间节点之后出院的患者,按国家医保局等四部委文件(医保发〔2023〕1号)执行。结束时间暂定为:2023年3月31日前入院的。
门诊:开始时间为2023年1月8日,结束时间暂定为2023年3月31日。
三、住院个人负担财政补助范围。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住院中的非医疗费用,超标的单人间床位费、套间病房床位费等由个人承担,其余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如何上传才能纳入“乙类乙管”医疗保障范围?
答:
住院:有住院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医疗类别选择新冠住院(2110),出院结算选择《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RA01.0、U07.100、U07.100x001、U07.100x002、U07.100x003、Z03.800x001其中之一,上传相关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即可享受“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门诊:二级及以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收治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结算时选择“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病种沿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U07.100x0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U07.100x00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U07.100x00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Z03.800x001)”其中之一,上传相关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即可享受“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五、新冠感染门诊治疗待遇如何?
答: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
六、对于1月8日前入院、1月8日后出院,在收治入院时未上传“新冠住院(2110)”医疗类别,如何处理退费?
答:医院需撤销住院登记,以“新冠住院(2110)”医疗类别重新登记,同时按第四条要求上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病种码,方能纳入“乙类乙管”医疗保障范围。
七、1月8日前已出院,在1月8日后进行冲账修改费用明细,结账时间跳转为1月8日后的新冠患者,费用可以享受“乙类乙管”政策吗?
答:冲账后按原出入院时间享受待遇,医疗机构不可以修改医疗类别。
八、哪些医疗机构可以作为新冠感染收治医疗机构?
答:我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所有具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服务资质的直接纳入新冠住院;
门诊:二级及以下已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的直接纳入新冠门诊;
九、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申请作为新冠感染收治医疗机构?
答:开放绿色通道,按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等要求,由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商请有基本医疗保险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其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数据上传工作,再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后,按规定纳入。临时协议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3月31日止,到期后,如自愿纳入基本医保定点管理,需重新向当地医保部门提出协议管理申请,并按规定接受评估。
十、三级医疗机构可以执行新冠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吗?
答:不可以。宁医发〔2023〕1号文件规定,我市新冠门诊医疗保障制度,仅限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十一、三级医疗执行二级收费标准,是否在“乙类乙管”医疗保障范围内?
答:不在。按照文件要求,“乙类乙管”门诊医疗保障仅针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与收费标准无关。
十二、临时药品目录是仅限于门诊吗?住院是否受临时药品目录限制?是否含中药饮片?
答:苏医保办发〔2023〕1号文件第二条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其中药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按现有目录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临时药品目录仅限新冠门急诊使用,目录明细已发各医疗机构参考使用,目前不含中药饮片。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的,经办机构如何结算?
答: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结算方式不变。
宁医发〔2023〕2号文件规定,保障医疗机构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综合分析全市医疗机构一季度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数据,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健等部门,研究制定专项结算方案,确保医疗机构不因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医保结算中出现亏损,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十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异地就医费用如何处理?
答:跨省异地就医新冠肺炎住院费用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由收治医疗机构采用记账方式,继续由国家和省统一组织清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跨省门急诊费用可按规定携带参保地要求的相关材料,至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冠门诊保障待遇。
省内异地就医待江苏省和省内其他地市信息系统平台改造到位后,由省统一通知开放省内异地就医新冠感染门诊、住院异地就医刷卡结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