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重点学科、专科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发展专科特色与优势,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院医疗事业的发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设计的内容和要求》、《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实施细则》(草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管理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为科教科。科教科在医院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进行具体管理,并做好学科、专科评审迎查工作。各学科、专科成立以科主任为核心的学科、专科建设小组,由科主任具体负责学科、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接受医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省、市级各类重点学科、专科。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省卫生厅《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施办法》,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学科。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是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的二、三级临床专科、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
第四条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巿卫生局分别负责省级、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
第五条医院科教科负责组织省、市级重点学科、专科的申报及日常协调、监管工作;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相应配合。
第六条各省、市级重点学科、专科在认真分析现有水平、人才结构、技术特色和市场需求基础上,抓住技术主攻重点,制定出本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努力打造“人无我有,人有我精”的技术格局。各重点学科、专科还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水平的省内、市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争取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市本专业共同发展。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应以“重在临床”、“科教为本”为原则,从医院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专科着手,有重点地选拔一批专科作为重点学科、专科进行扶持、建设。
第七条学科、专科人才是临床重点专科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医院、专科要从用人岗位和用人需要出发,从思想品质、工作作风、学术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多方面考虑,通过自身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使具有推动学科发展能力的优秀人才充分施展才能,并通过高级进修、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学术技术水平、激发创新精神。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医院组织重点学科、专科申报时宜顺应形势,从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按需选择临床基础扎实、支撑条件良好、有一定发展潜力,对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满足群众需求、带动相关学科发展有较大作用的专科。
第九条申报省医学重点学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科医学科技水平处于省内领先,达到国内先进,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学术技术队伍梯队结构合理,人员素质好;
(三)学科带头人须在65岁以下,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具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基本条件;
(五)单位组织领导有力,配套措施扎实。
第十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并常规开展卫生部等级医院评审细则附件中一般科室和临床重点专科规定的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
(二)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
(三)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四)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申报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南京市二级医疗机构医院管理年活动考核细则》中对相关科室的要求。
(二)专科发展目标明确,有相对集中、相对稳定的发展方向,并已初步形成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具有开展与专科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技术引进、吸收、消化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三)能独立并常规开展卫生部等级医院评审细则附件中一般科室和临床重点专科规定的诊疗技术及项目,是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的重点科室,具有较好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基础,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区域内先进行列。
(四)要有造诣深、学风正、医德好,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的学科带头人,并在巿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业务水平及学术水平高的学科梯队。
(五)有专科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
(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七)其他条件:
专科病床数≥20张;
病床使用率在90%左右;
申报周期内(前三个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卫生局分别组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江苏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的评审。
第四章 确认
第十三条卫生部、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卫生局分别对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江苏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南京市医学重点专科进行评审后的确认。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实行院、科二级负责制,制订相关发展规划,不断加强重点学科、专科的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切实做好人、财、物等配套和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学科、专科建设目标的实现。院、科二级做好相应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专科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学科、专科建设成效;
(三)促进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措施;
(四)重点学科、专科声誉或影响。
第十六条对确定的重点学科、专科经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按“重点保证、择优支持”的原则,按省、巿要求,配套相应比例的建设经费,用于重点学科、专科的技术发展和科室建设。
(二)各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学科、专科领域技术发展所涉及的项目,不准用于非业务建设开支。
(三)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处应按照专户存储、包干使用、结余留用的使用原则进行管理;科学地建立专项经费收支明细帐目,以便随时掌握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科教科及重点学科、专科负责人需掌握经费收支情况;专科需建立相应备查账目。
(四)重点学科、专科如不能如期完成预定目标,或经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规定,将视情况从下年度的专科经费中扣出。
(五)医院应将重点学科、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充分保证,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科教科。